1.负责本县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对本院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工作;
2.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强制措施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
3.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
4.承办上级院指定管辖和领导交办案件的审查批捕;
5.研究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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