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对全县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或者建议撤案的意见;
2.负责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法履行出庭支持公诉职责;
3.负责对在审查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有侦查机关(部门)遗漏犯罪嫌疑人、遗漏罪行的行为依法予以追诉;
4.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5.依法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工作。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6.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履行抗诉职能;
7.研究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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