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贪部门主要职责
反贪污贿赂局是人民检察院下设的专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职能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贪污贿赂局的职权主要是对刑法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12种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的范围
具体包括: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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