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对不服蓟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申诉、检举,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案件受理范围:一是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二是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是认为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四是督促行政机关和部门履行职责;五是支持起诉。
2.有明确的申诉请求或具体的检举事实;
3.申诉请求和检举事实确有证据证明;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执行结果前往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所应具备的形式要件:
1.当事人监督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受委托人相关证件以及执业律师材料、委托书等;
3.原审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执行法律文书等材料;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具体职责范围
1.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案件(符合条件的,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2.办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等审判监督案件;
3.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程序违法行为开展监督;
4.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行政决定的执行活动开展监督;
5.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且可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获得救济的,支持适格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6.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存在被侵害的危险,督促其行政作为或提起诉讼;
7.其他应当由蓟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处理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