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告检察
1.统一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管理、分流,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
2.负责本院管辖范围之内各类信访、举报的接待、受理、答复;
3.负责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线索进行初核;
4.负责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控告的查办;
5.负责对本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的查办;
6.负责对不立案举报线索的审查;
7.负责对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受理;
8.负责本院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的制定,加强本部门规范化建设;
9.负责举报线索的统计、分析,探索规律,为决策提供依据;
10.负责开展举报宣传,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扩大举报线索来源,提高举报线索质量;
11.负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负责排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刑事申诉检察
1.负责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我院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和上级检察院交办、转办案件;
2.负责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席再审法庭,监督纠正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3.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决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裁判依法进行监督;
4.依职权或依申请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和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