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欢迎访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案件通知公告
        关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刘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一案的公告
        时间:2019-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犯罪嫌疑人刘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已于2019年6月27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查明案件事实和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本案被害人如果尚未到公安机关陈述被害事实、做过询问笔录,可等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次取证,也可主动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三、本案承办检察官:郭芮 联系方式:022-26360365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7日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津北检一部委代〔2019〕28号 王鸿茹等人 : 我院已经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刘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019年6月27日
        院级领导
        本院概况
        机构职能
        检务指南
        公告公示
        权威发布
        工作报告
        预决算公开
        案件通知公告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
        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联络
        检风监督
        律师预约
         
         

        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邮政编码:300222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版权所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支持IPv6网络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