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这碗又大又圆,加了硼砂它太不安全~
2008年12月以来,在福建省厦门市经营小吃店的洪某,为了片面追求其所生产的厦门小吃“油葱粿”的口感弹性,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长期在“油葱粿”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销售给食客。销售量数大,涉及面广。
截至被查获,洪某经营的小吃店销售掺入硼砂的“油葱粿”累计获利共约6.8万元。
2018年9月,检察机关依法对洪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月,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还对洪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8万元的民事责任。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洪某承诺在7日内按照检察机关诉求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洪某的悔罪表现和赔偿、道歉承诺后,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利欲熏心的洪某不仅受到刑罚处罚,还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8万元,付出了10倍于其获利的代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早在2008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将硼砂列为非食用物质。在食品中添加硼砂,易引起人体中硼的蓄积中毒,过量的硼还可引起人体脏器功能障碍,甚至死亡的后果。
本案中,洪某的行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危害公众身体健康,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不仅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