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非法捕鸟该当何罪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日上午,范某某骑摩托车至本市西青区大寺镇芦北口附近的玉米田,在田间架设粘网,并将收音机置于粘网中央,采用收音机播放鸟叫声吸引鸟类入网的方法,共捕获野生鸟类115只,其中云雀36只,小鹀79只,均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级别的野生动物。后范某某离开现场。当日下午,范某某在本市河西区学苑路与三水道交口非法出售其捕获的野生鸟类时,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将其作案时使用及家中藏匿的非法狩猎工具粘网7张、收音机4台依法没收,同时其捕获的野生鸟类全部被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救助后放生。2017年6月,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理评析】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猎捕的对象仅限于陆生野生动物,且应当排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本罪以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为必要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是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且只要具有“三禁”其中之一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禁猎区,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划定禁止捕猎的区域。禁猎期,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生长期而规定的禁止捕猎的时间期限。各地方林业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划定具体的禁猎区和禁猎期限,根据本市相关规定,每年3-5月、9-11月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是指能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及人畜安全的工具、方法。本罪是情节犯,要求非法狩猎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本罪的情节严重,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猎区、禁猎期或者其使用的是禁用的工具、方法,而故意进行狩猎活动。至于是否知晓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以及主观目的是为了营利或出于好奇、娱乐等其他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范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野生鸟类115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捕猎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马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