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微商朋友圈卖“枪”该当何罪
【案情简介】
张某从事微商行业,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仿真枪及配件的售卖广告吸引客户,后根据客户需求,向微信上家询价后加价售卖给客户,并由上家直接按照客户提供的收货地址发货,张某从中赚取差价牟取利润。2016年,张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向微信客户售卖3支仿真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3支仿真枪均能正常发射与之相匹配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质量为0.2g、直径为6.00mm的BB弹,比动能分别为2.83J/㎝²、3.06J/㎝²、4.54J/㎝²,均认定为枪支。
【法理评析】
非法买卖枪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张某利用微信平台非法买卖仿真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首先,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标准,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本案中,张某售卖的3支仿真枪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应认定为枪支。其次,张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导致了枪支的传播性和流动性,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作为一种社会化移动社交电商模式,依托微信平台成长起来的微商,已成为一种新兴职业。在为消费者提供便捷购物渠道的同时,微商也因缺乏有效监管存在着犯罪隐患,从业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守法经营。
【法条链接】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韩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