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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说法】——开门下车撞人致死该当何罪

        时间:2017-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开门下车撞人致死该当何罪

         

        【案情简介】 

        某日,丁某从外地赶来为在津工作的女友杜某过生日。当天下午,杜某、丁某以及其他几位朋友在一家饭店吃饭,当时已经饮酒,饭后又一起到KTV唱歌娱乐,期间大量饮酒,直至转天凌晨一点多结束,此时杜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离开歌厅后,杜某与丁某乘坐王某驾驶的汽车(系滴滴专车)回家,途中,杜某称身体不适欲呕吐,后王某将车停靠至路边,杜某打开车辆左后车门欲下车,此时由于未注意观察周边情况,导致杜某打开左后车门时与驾驶电动二轮车的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责任事故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杜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后杜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法理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杜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杜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不局限于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乘客作为交通行为的参与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次,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案中,杜某因为疏忽大意未观察车辆周边的情况导致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在主观上属于过失,并非故意。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杜某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杜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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