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徐玉玉死亡案,“黑客”获刑六年
徐玉玉死亡案
“黑客”获刑六年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初,杜某利用网络漏洞工具,通过植入木马的方式,非法侵入某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取得该网站管理权限,非法获取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后杜某向陈某(另案处理)出售上述信息10万余条,获利14100元。陈某通过其向杜某购得的上述信息,组织多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拨打诈骗电话1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0余万元,并造成被骗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的后果。2017年8月24日,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理评析】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也呈多发态势,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社会危害性日益增加。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可能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表现为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出售、提供、获取等方式为并列关系,实施三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均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中,杜某利用自己掌握的“黑客”技术,非法侵入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获取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并将其中10万余条个人信息出售,严重侵犯了2016年高考考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张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