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是寻衅滋事还是聚众斗殴
是寻衅滋事还是聚众斗殴
【案情简介】
李某与徐某于晚饭饭桌上发生口角后驾车离开,徐某电话联系张某要求其纠集人员至某地教训李某,张某遂联系高某、姚某、王某分别驾车与徐某汇合。次日凌晨,李某驾车经过该地,徐某即召集人员追逐拦截。徐某驾车企图右侧超车未果遂左转使用左侧车身撞击李某车辆右前侧,致使李某右前车身损坏,并导致徐某车辆失控翻车。后李某继续驾车前行,其他人继续驾车追逐并使用枪支多次对李某车辆开枪射击,造成该车多处车损。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徐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徐某等人与被害人李某事前并无矛盾,李某亦无与徐某等人斗殴的故意,是徐某等人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上述行为,应当认定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是: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多人攻击对方或互相攻击的行为,本案中徐某与李某发生口角后,徐某为报复而主动纠集多人驾车追逐并向李某车辆开枪射击,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当认定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案件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如下: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同属于《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一节中的犯罪,且均脱胎于历史上的流氓罪。寻衅滋事罪虽不以聚众为条件,但在共同犯罪时也会有聚众行为的表现,典型的如多人寻衅滋事罪。而聚众斗殴罪并不要求双方聚众,只要求具有斗殴故意的一方有3人以上(包括3人)的聚众表现。因此,多人寻衅滋事与单方聚众斗殴确有一定相似性,但二罪的主客观方面仍有一定的区别。
其一,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是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无事生非,突出行为人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动机;聚众斗殴罪要求行为人对聚众斗殴行为及其结果具有故意,通常表现为为报复他人等而结伙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其二,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相比聚众斗殴更具临时性和随意性,即使是多人寻衅,也往往缺乏纠集行为或纠集行为具有临时性;聚众斗殴则一般有相对独立的聚众行为,参与人往往有事先的召集准备工作,且要求具有斗殴故意一方的人数达3人以上,斗殴对象相对明确。因此,聚众斗殴比寻衅滋事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更大。
综上,本案中,徐某电话纠集张某等人至约定地点等待报复李某,并驾车对李某追逐拦截从而损坏李某车辆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马朦朦 许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