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王某,男,2001年3月10日出生,自幼父母离异,跟随奶奶生活。2016年11月,王某因沉溺于网络游戏,却无钱到网吧上网,遂产生抢劫钱财的想法。同年11月至12月间,王某在本市某中学门前,采用拳打脚踢及“搜身”的暴力手段,劫得放学学生随身携带现金,共计人民币200余元。同年12月21日,王某在本市一所学校旁的胡同内,对被害人李某“搜身”无果并进行殴打后离开,李某立即报警。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抢劫罪属于其中之一。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更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同时具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自由的性质,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他的行为进行评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对于一个不满16周岁,且主观恶性不大、情节显着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少年来说显然过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出罪”条款的规定,给予了涉罪未成年人回到正途改过自新的机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作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王某因缺乏正常的家庭教育,沉溺于网络游戏无钱上网,才产生劫钱的想法,其主观恶性不大;虽然有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相较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使用的暴力方法,其使用的拳打脚踢及“搜身”的手段当属“轻微暴力”;除此之外,王某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共计200余元,也没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用严厉的刑罚予以惩治评价明显过当。
综上,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陈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