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的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检察官说法】——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7-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王某,男,2001310日出生,自幼父母离异,跟随奶奶生活。201611月,王某因沉溺于网络游戏,却无钱到网吧上网,遂产生抢劫钱财的想法。同年11月至12月间,王某在本市某中学门前,采用拳打脚踢及“搜身”的暴力手段,劫得放学学生随身携带现金,共计人民币200余元。同年1221日,王某在本市一所学校旁的胡同内,对被害人李某“搜身”无果并进行殴打后离开,李某立即报警。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抢劫罪属于其中之一。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更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同时具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自由的性质,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他的行为进行评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对于一个不满16周岁,且主观恶性不大、情节显着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少年来说显然过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出罪”条款的规定,给予了涉罪未成年人回到正途改过自新的机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作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王某因缺乏正常的家庭教育,沉溺于网络游戏无钱上网,才产生劫钱的想法,其主观恶性不大;虽然有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相较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使用的暴力方法,其使用的拳打脚踢及“搜身”的手段当属“轻微暴力”;除此之外,王某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共计200余元,也没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用严厉的刑罚予以惩治评价明显过当。 

        综上,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陈晓曦 

        版权所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55号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版权所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55号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