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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说法】——路上拾得手枪子弹,私自收藏构成何罪

        时间:2017-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路上拾得手枪子弹 

        私自收藏构成何罪 

         

         

        【案情简介】 

        某日,刘某在郊外踏青散步时,无意中捡拾到一个塑料袋,并发现袋中装有60枚六四式制式手枪子弹。由于刘某素日有自己手工制作模型的爱好,遂将子弹拿回家藏匿于纸箱中,准备闲暇时用其制作飞机模型。后刘某将此事遗忘,并将该放有子弹的纸箱当成普通垃圾扔在小区单元楼下的垃圾桶内。保洁人员发现子弹后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将刘某抓获。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追悔莫及。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刘某犯有非法持有弹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法理评析】 

        非法持有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我国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与的,或者是捡拾得来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均属于本罪所规定的私藏弹药的行为。本罪破坏的不仅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持有的是弹药而不上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在明知捡到的是国家禁止私人非法持有的弹药的情况下,仍然将弹药带回家中藏匿,属于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应依法惩处。在量刑方面,由于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刘某出于个人爱好而非法持有弹药,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判决。 

        非法持有弹药会对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用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安全隐患。检察官提示,切勿猎奇收藏违禁物品,以免因小失大,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张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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