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情简介】
某日晚上,王某与朋友吃饭后一起到KTV唱歌饮酒,酒后准备离开时,王某发现自己和朋友身上所带钱款不足,无法支付服务费。王某想赊账下次补交,KTV经理(女)不同意并提出与王某一同去取款机取款后再由王某支付相关费用,王某虽心有不满但同意了经理的要求。在去取款的路上,王某与该经理因发生口角而相互撕扯,撕扯过程中王某强行将经理佩戴的金项链拽下,KTV经理由于害怕便夺路而逃,王某随后将项链丢弃并离开现场。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以当场使用暴力的方式强行截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为发泄不满,强拿硬要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评析】
关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行为的认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首先,构成抢劫罪,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本案中,从事情的起因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到KTV只是去唱歌饮酒,没有劫取并占有KTV经理项链的主观目的,其只是因为饮酒后,由于该经理要求其去取钱支付服务费心生不满,在与经理发生口角并与其相互撕扯的过程中将经理的项链拽下,具有发泄情绪的目的;从王某的事后行为来看,其在拽下经理的项链后并没有将项链据为己有或者将其变卖换取钱财,而是将其丢弃,此行为亦能证明王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经理项链的主观目的。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其次,案发当晚,王某大量饮酒,其在发现身上所带钱财不足以支付服务费希望赊账下次再付的时候被经理拒绝并被要求去取钱,王某遂心生不满,在去往取钱的路上,其与经理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后强行拽下经理项链,将经理吓跑。从王某的行为来看,其在当时拽下经理的项链主要是因为酒后情绪激动以及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其在拽下项链后将项链扔掉属于任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其当时具有的主观目的和所做的客观行为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抢劫罪的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本案中KTV经理并未受伤,王某没有严重侵犯其人身权利,所以王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综上,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张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