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13—2014年中国裁判文书网9257份受贿罪判决书中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有130份。对130份判决书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判决书反映出实践中存在法院对纪检部门收集的供述基本上采取“二不”原则、对非自愿的重复供述也不予排除、明示或暗示的要求由辩方承担证明证据收集非法的责任、以证明力的判断取代证据能力的判断等问题,严重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功能的实现。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身规定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刑事司法环境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因素。未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良性运作,一方面需要从技术性规则上对其进行完善;另一方面,需要逐步改善其运行的司法环境。
关键词:受贿罪 非法证据排除 证明责任 证据能力 重复供述
从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初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做进一步的调整,再到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我国逐步确立了包括启动方式、初步审查、正式调查、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救济等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最为典型的程序性制裁措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状况向来是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已两年有余,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状况进行实证探究,总结经验、教训,这对遏制违法取证行为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然而,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实证研究多采取局部调研、个案分析等形式,虽然这些研究能够揭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作中的突出问题,但因其样本的局限性,所发现的问题往往不具有一般性、普遍性。为更深入的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状况,笔者选择职务犯罪中典型、难办的受贿罪为例,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至2014年受贿罪判决书为对象,探研刑事判决书中受贿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经验、教训,希翼对未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良性运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