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敢想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决定》同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工作。由此可见,普法已经成为治国方略,反腐败将从方针政策走向法制化,党和人民的意志也将通过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体现出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落实好《决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责无旁贷。
近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预防水平低下、预防效果不明显等诸多问题,其在反腐倡廉体系中的“治本”作用远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要完善和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立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预防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一、职务犯罪专业化预防与社会化预防相结合的基本内涵
所谓职务犯罪的社会化预防,是指包含检察机关在内的社会各界主体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的总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活动是这个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职务犯罪的专业化预防是指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地位与职能所开展的预防活动具有特殊的意义,因而更应当追求不同于其他主体的专业性,包括人才队伍、方式途径、工作机制和理论研究。而所谓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预防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开展专业化预防工作并以专业化预防引领带动其他主体的社会化预防工作的总称。其中,专业化预防是前提基础,只有提升专业化预防水平,才能更好地引领其他主体的社会化预防水平;引领其他主体的社会化预防是重要方面,只有提升其他主体的社会化预防水平,才能更好地体现专业化预防的效果。
二、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预防工作机制是完善和创新预防工作的必由之路
(一)专业化预防是提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质量的需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累了丰富的预防经验。预防时点已由事后预防向事前预防转变;预防方式已从个案预防向系统预防、专项预防拓展;预防手段已从单一的检察建议向犯罪分析、警示教育、预防调查、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多种方式转变;预防文书也从单纯的检察建议书向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专题报告、预防调查报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发展。综上,预防工作因其特性决定了其在预防格局中不同于其他预防主体的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