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渎检侦查;人权保障意识;二难推演
强化人权保障是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亮点之一,很多具体条文都依据保障人权的原则进行了大幅修改,这既体现了刑事诉讼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又标志着人权保障原则在学界多年的倡导后终于正式步入刑事诉讼法的实践轨道。
但是,新事物融入原有体系终归需要磨合期。作为基层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的一线侦查员,笔者在贯彻新刑事诉讼法改革精神和修改条文具体内容至今两年多的时间里所查办的案件中,有多起案件均发生过个别侦查步骤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侦查需要和保障人权难以兼顾的情况。本文以案件进程推演的形式对上述情况进行探讨,希望学界能够增加对保障人权条文在渎检侦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重视程度,并给司法实务一些参考,进而助推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
一、 渎检侦查的基础理论
在进行渎检侦查二难推演之前,必须对渎检侦查的基本涵义及其特点进行定义和分析。
(一) 渎检侦查的定义
渎检侦查全称为渎职侵权案件侦查,是由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397-419条)所涉及的罪名进行线索排摸,侦查取证并根据证据链指向作出立案、移送起诉或其他处理方式的整体工作过程。渎检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及职务廉洁性进行侦查。
(二) 渎检侦查的特点
1、渎检侦查案件线索发现难。渎检侦查不同于反贪污贿赂侦查,其针对的是“不落腰包的腐败”,案件线索的发现要更为艰难。由于渎检侦查尚未被社会广泛了解,因此举报线索也较少,其中许多举报件也因证据链无法形成、指向性不强等原因而不符合成案条件。并且,渎检侦查所指向的“不揣腰包的腐败”,一些单位都对这类犯罪内部认定为工作失误,多数都按照纪律处分进行处理,缺少移送司法机关的心理认识,有的甚至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掩盖,使案件线索的搜集变得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