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型开设实体赌场“情节严重”适用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符合立法原意。《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是从抽头渔利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参赌人数、赌资累计数额等方面考虑,两个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实质上是一致的,是对2005年《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承继和细化。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中的抽头渔利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赌资累计金额、参赌人数刚好是《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的6倍。三个司法解释出台的时间不同,但是在整体上认定标准一致,体现了立法者对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统一性。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给予明确规定,并不是这两种形式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方面较传统型开设实体赌场更特殊,而是其在赌博场地和赌博工具形式上有特殊性。因此,将现行有关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认定标准适用于传统型开设实体赌场情形,不是随意扩大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而是符合立法本意,是对刑法体系统一性的遵循。
符合司法现实。传统型开设实体赌场不仅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赌场聚集的赌博人员多,人员成分复杂,涉赌金额大,容易发生赌博人员之间打斗等事件。赌场存在发放高利贷等现象,在高利贷被依法查处或者不能偿还时,涉案人员易走极端,采用暴力手段护赌或追讨债务,容易诱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传统型开设实体赌场极易成为涉黑涉恶团伙谋取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极易诱发其他犯罪。由此可见,不能因为对传统型开设实体赌场“情节严重”没有明确,就不适用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如果这样将导致处罚畸轻,震慑力度较弱,容易被犯罪分子钻空子,与国家严厉打击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立法本意相左。在全国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就应顺应形势,没有必要异化传统型开设实体赌场的认定标准,这样才符合我国的司法现实。
综上所述,在对传统型开设实体赌场“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适用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样才符合立法本意,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司法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