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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如何服务检察中心工作
        时间:2020-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如何服务检察中心工作

                        

        内容摘要  随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施行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警察的职责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作用逐渐显现。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司法警察的职责不明晰、管理方式不科学、队伍状况不适应等诸多问题。因此,加强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如何服务检察中心工作,对于完善检察制度、推进检察改革、做好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职责  措施  规范执法

        作者简介:张兴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武装力量。随着自侦部门转隶以及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改革的持续推进,司法警察职能职责、履职方式势必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加强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如何服务检察中心工作,对于完善检察制度、推进检察改革、做好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警察具有服务检察中心工作的重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这是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又对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司法警察的九大职责,是开展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依据。这就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具有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进一步赋予了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使用警戒、强制带离现场、使用武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强制措施等五大权力。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对司法警察服务检察业务的职责规定,贯穿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涉及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依法服务检察中心工作,不仅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现实需要。

          二、 司法警察服务检察中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施行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警察的职责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作用逐渐显现。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司法警察的职责不明晰、管理方式不科学、队伍状况不适应等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职能职责不明晰。首先,服务对象不全面。《人民检察院司法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具有的九大职责,在自侦部门转隶之前,主要是为自侦办案部门设置的,司法警察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服务自侦部门的侦查事务、执行事务和安全事务,而对于侦监、公诉、民行、监所、控申等其它业务部门的服务仅仅停留在安全保卫、维护工作秩序等较浅层次,需要进一步发掘潜力,开拓进取。
           (二)管理机制不落实。《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由于种种原因,有的院虽进行了形式上的编队,但大部分法警仍分散于各个科室,造成训练、履职两不便;有的虽落实了编队管理,但法警兼职过多,导致编队管理形同虚设,主次难分,一方面造成业务部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另一方面司法警察无事可做,形同摆设。
           (三)履职能力不到位。司法警察普遍平均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高强度、长时间的履职。同时,司法警察服务检察中心工作面宽量大,涉及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被押解、看管对象的诉讼权利保护等问题,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检察业务知识。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的履职能力与新形势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存在差异,不能完全适应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

        (四)队伍思想不稳定。当前基层法警工作的核心是服务、保障检察中心工作。而在实际的工作中,部分法警认为自己的工作处于从属地位,实际是在检察官的领导下开展辅助性的工作,产生受制于人,低人一等的思想,没有成就感、没有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况且在司法体制改革后,司法警察不再享受“绩效奖励”,因而在工作中产生了反感或者厌烦情绪,造成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爱岗敬业精神不强,不能尽心尽力,不能安心工作。
          三、加强司法警察服务检察中心工作措施
          (一)为适应新形势,促进司法警察能更好地服务检察中心工作,迫切需要高检院领导给予指导与帮助。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修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2015年修订,在自侦部门转隶以及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下已不再适合指导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需要从顶层设计角度给予较强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指导。司法警察在配合职务犯罪检察官办公室办理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配合民行部门调查取证及协助助公开审查听证宣告等方面的履职内容和流程,还缺乏规范性文件的统一规定。

        职务犯罪检察官在办理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司法警察在多人、多部门参与的提解押送和执行逮捕等环节上司法警察履行什么职责,缺乏具体的细则,很容易因职责不清导致都管又都不管而发生问题;在配合民行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生不让进、不配合或者被围堵、围攻等情况时,司法警察使用强制性手段的程度;司法警察在协助开展公开审查听证宣告的工作中,未对司法警察是否参与及参与的人数作出规定,这些不确定性,增加了司法警察部门警力配置和规范履职的难度。

          (二)各基层院建立适应新形势检察业务工作需要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实现司法警察与检察中心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当前检察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构建“编队管理、派驻使用”,即司法警察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管理,派驻部门警务活动由检察官直接指挥的模式的司法警察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警、用警各项制度体系,是完善保障措施,提升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
           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领导机构的职能作用,增强司法警察快速反应能力,有利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派驻使用则有利于减少繁琐的派警程序设置,及时、高效地实施警务事项,有利于克服业务部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现象,调动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主观能动性。根据司法警察部门安排,建立日常管理、政治学习、履职情况、安全防范、教育培训、装备管理、集中训练等考评细则,力求内容全面覆盖、指标设置科学、考核内容管用,分别由司法警察部门与用警部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双重考核,确保做到“编”而不死,“驻”而不散。
          (三)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完善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是提高司法警察服务检察业务能力的重要保障。
            1、当前部分检察院警务保障不到位,对法警的编制、人员选调及装备等不配套。人员结构老化和警用装备保障不力严重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由于法警履职的特殊性,首先要在编制上要给予充分的保障,并在人员的选用上必须对其身体素质、文化等作特殊的规定,从而在人员结构上建设科学合理的队伍;其次为保证法警的警用装备和训练所必须的经费,需要有计划地改善和加强警用装备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从硬件上为法警履行职责创造条件,确保随时都能快速、顺利出警。
           2、严格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要求,坚持进行定期的队列、擒敌拳、警械具的使用等基本技能训练和培训。按照贴近实战、贴近工作、贴近专业化的要求,组织警员开展岗位练兵和实战演练,提高法警的学习训练能力、警务保障能力、协作配合能力和警务实战能力。通过科学组训,灵活施训,提升运用网络技术、大数据知识的能力,在工作和训练中发现和培养特色人才,着力培养一批具有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精湛的拔尖人才和骨干力量,以此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能力,从而带动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3、规范执法行为。要以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要求为重心,全面修订用警派警、警务协作、信息沟通、奖励处罚等警务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派驻模式下提高司法警察快速反应能力的工作机制;要健全工作日志制度,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对司法警察履职行为实现全方位覆盖、过程性控制和可追溯查看的全程监督管理;要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安全责任清单制度,将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细化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要最大限度减少非警务活动,集中警力保障执法权力规范正确行使。

        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在新形势下,检察事业的实际需要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只有不断创新司法警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警务保障水平,才能为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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