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声衡、钟鑫等6人诈骗案
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
犯罪嫌疑人邹声衡、钟鑫等6人诈骗一案,公安静海分局已于2020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本案被害人多达三百余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内容详见《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联系。
联系人:李宏武(承办检察官)
联系电话:68295165-8512 2020年11月30日
附:被害人名单:
李开奇、张贺飞、刘彩鸿、罗小建、张小红、普赤、莫品吉、刘忠、付丽娟、田希瑞、杨贤、李志明、李贵荣、田晨良、吴喜云、张丽娟、余世玲、郑福良、冯忠惠、徐春华、王玲、何金秀、刘新展、张妍、毛新芳、张华萍、李代、蔡晓琴、党秀碧、张星喜、曹帮、钟华荣、郭小三、张芬、陈开军、卡玛丽、郄海珍、邓玉芳、王国亮、江显红、金绍英、陈福永、彭桂兰、蔡瑶玲、吕海涛、钟秋节、刘晓、陈松炉、俞燕、、百玛拉吉、艾茹、吴琳花、杨玉平、柴青霞、陆卫莲、崔伯兰、黄启丽、罗万明、颜伟艳、刘彩延、莫重福、陈乐和、徐文蓉、王彬彬、饶青凤、王益民、王燕清、叶兴勇、洪满江、宋飚、王炳伟、张凤佩、黄小海、李受算、龙云东、黄雅菊、赵艳红、夏永华、刘波、苏健康、李桂莉、陈焦姬、林飞前、袁伟、胡桂玲、阿库里呷、李超群、金功良、张平、田青艳、李晓岩、吴正新、林汝立、江斌、熊海亮、王勇勇、张卫英、黄义东、吴和清、甘小毛、陈丽燕、宋文慧、王美华、陆凤妹、张秀、何慧琴、陈显宗、杨彩霞、张培娥、张玲、陈云云、明薇薇、毛学芬、欧显江、黄建妹、赵小妹、蔡红亮、罗红旗、李海山、张子素、刘富、莫叶谦、吴付清、黄加胜、赵春录、田娜、徐根望、曾献佳、赛力卖、符光洪、李君平、罗检兴、李俊猢、郑堪华、卢平、严霞、邱洪、张雷、曾海燕、黄幼丽、熊红霞、倪志彬、马蓉贝、吴晓华、徐黎霞、刘海江、傅美玲、席文征、马姗姗、陈华平、杨远华、计长丰、郭先萍、易昧秀、李建军、黄建华、刘凤琴、韩义龙、詹永良、廖愫珲、杨文静、张甜甜、田会玲、矫金玲、车凤梅、吴小硕、王在国、郑顺意、张凤琴、张莉菲、邓娟、莫祖均、柯琴琴、程小青、农海连、石亚凡、张秀峰、周绍莲、曹翠红、李首师、洪三合、蓝秀姻、高秀荣、杨维先、林富华、周春芳、邱秋萍、祝贵凤、黄壮松、鹏珑华、张文峰、李大鹏、孙红燕、王立军、李作芳、陆鑫惠、任宝云、申育新、雷雨、植凤茜、王占磊、冷东伟、李树和、彭娟、刘和信、孙世玉、张翠玉、张秋梅、牛广弟、王金民、王建冬、邓泽建、陈美萍、龙秋香、喻晓芹、李亮、张兰芳、胡忠菊、赵惠梅、刘延艳、朱良明、肖琼、卢桃英、周正全、贺章普、柯小桃、王世红、凌培腾、谢凤、林建平、王见飞、刘梅、严巧、杨元新、魏广明、龚成芳、刘耀华、贾鑫鑫、史随封、黄志清、李炳霖、王艳萍、钟琴、袁桂兰、王秀英、刘雨富、王永兴、黄强新、刘玲燕、余福艳、吴阿森、卢思彩、王艳民、张春宇、王守辉、邓菊红、苏月、张生花、梁丽昭、杨良峰、刘言洪、张家亮、杨朝巧、冯改艳、杨海光、周什姐、吴清萍、孙海永、李艳、侯光业、林小玉、潘星、罗海淼、李国锋、孙应利、王勇、林方毫、匡三瑞、唐利克、张友德、李晓艳、宋德明、唐子明、周建海、王茹、阮玉琼、石松峰、范剑萍、苏日朗、黎崇均、张家强、谭永扳、宋泽英、王立转、严伟善、陶秀妹、罗小建、周凤连、潘跃、梁何弟、梁永忠、朱田连、黄丽妮、邓培根、梁广、湛娜、赵云、魏彪、刘俊慧、翟伟、刘绪根、邓辉、吕正平、易俊杰、陶勇、薛亚鹏、李昌群、杨秀霞、李艳花、王元胜、张林、陈婷、任社利、杨翠翠、梁波、罗会霞、王春来、潘艳秀、金镇国、董会生、伙秀兰、刘爽、杜渠达、刘春芹、赵建振、滕春花、周耐让、王廷孝、吴有凤、金桂芝、曾亮星、廖敏、廖正磊、龚成海、杨朝香、张国红、张海飘、杨武华、蓝子生、王成美、田艳红、区桂珍、邹瑜、彭宏伟、冷吉刚、翟永苗、东占林、张应才、刘炳覃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