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3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原则上为天津市;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熟悉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相关行业或领域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被取消过听证员资格或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7.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权利义务
被选任的听证员受邀参加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听证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同时积极履行听证义务,遵守本院听证纪律,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三、任期规定
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任职一般为5年,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任职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退出。
四、听证员选任方式
(一)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将视情况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格条件的人选报名。
(二)单位推荐: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商请本区相关单位、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报名。
(三)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可直接提出书面申请,自荐报名。
五、资格审查和任命
(一)审核考察: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将对照选任条件、业务部门实际需求等,全面审核推荐材料、报名材料,确保听证员候选人符合要求、满足需要。并采取实地走访候选人所在单位、听取群众代表和社会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形式,从政治素质、守法情况、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对听证员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二)确定人选:从通过审核考察并同意担任听证员的听证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三)任前公示:静海区人民检察院通过门户网站和本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拟任命听证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四)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经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统一颁发听证员证书。
六、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2年4月21日起至5月6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材料:
经商请有关单位、组织推荐的人选,需填写《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推荐表》一式三份,单位或组织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三张(含电子版)。
经邀请报名的人员,需填写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推荐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三张(含电子版)。
主动报名的人员,需填写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推荐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三张(含电子版)。
(三)报名方式:可直接到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递交报名材料,也可通过邮件方式邮寄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四)现场报名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
(五)材料邮寄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收件人案件管理大厅,联系电话68295177,邮编301600。报名截止日期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电话:68295177
欢迎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工学等专业人士踊跃报名参与。
《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推荐表》自公告之日起可到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领取,也可通过以下链接自行下载。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