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站内检索
        首 页       检察动态       图片新闻       阳光检务     队伍建设      检察文化       廉政教育       12309网上服务中心       中国检察听证网
        当前位置:首页>>廉政教育
        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相同与不同
        时间:2022-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作为违纪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较大的区别。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党纪与国法的关系。

          一、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相同之处

          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都是某种行为所跟随的不利后果。党纪责任是违纪行为所跟随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违法犯罪行为所跟随的不利后果。这种跟随具有法定性,是违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所必然产生的后果。2.二者都是需要当事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党纪责任是由党员或党组织承担的不利后果。只要党员或者党组织有违纪行为,就要承担党纪责任。法律责任是公民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不利后果,只要公民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还应当承担政务责任。3.二者都是主体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党纪责任表现为负面评价或者资格的限制、取消。法律责任表现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自由限制甚至是生命的剥夺。其中政务责任也表现为负面评价或者资格的限制、取消,体现了纪法贯通。4.二者都表现为主体的特定性,大都不具有替代性。如党纪责任只能违犯党纪的党员承担,没有违犯党纪的党员不需要承担,也不能替代他人承担。法律责任只能由违法犯罪的人承担,除经济给付义务可以由他人代为给付外,其他涉及资格限制、人身自由限制、生命剥夺等法律责任,都不能由他人代替。其中政务责任只能由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承担。

          二、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区别:

          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产生的根源不同。党纪责任是由违纪行为产生的,没有违纪行为就没有党纪责任,违反其他规章制度或者法律的行为不一定产生党纪责任。法律责任是由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党纪责任适用于违纪的党员或者党组织,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即使有违犯党纪的行为,也不需要承担党纪责任。法律责任适用于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任何人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政务责任只能由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承担,具有主体的特定性。3.二者的追究主体不同。党纪责任的追究主体只能是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其他任何组织或者机关都无权对违纪的党员或者党组织追究党纪责任。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其中对公职人员政务责任追究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党组织都无权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即使是平等主体之间需要对方承担民事责任,也需要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告诉,不能私力救济、私力追责。4.二者的追究时效不同。党纪责任没有追究时效,只要有违纪行为,无论过了多久都要追究责任。为了体现纪法贯通,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政务责任也没有规定追究时效。但其他法律责任则有追究时效,超过了追诉时效,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再启动追究程序,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告诉的,有关机关也不再提供支持。(本文摘自《党纪国法比较简论》)

         
        津南检察微信
        津南检察微博
        津南检察头条客户端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3号  联系电话:022—58379087

        版权所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