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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安全第一 破坏交通设施罪无可恕(一)
        时间:2017-10-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铁路北环下行5千米处120余米处左右两条钢轨内侧摆放水泥板。15时24分许,津75603次列车运行至此紧急停车过程中撞压张连顺摆放的水泥板,后停车于北环线下行5千米133米处。经现场清理,津75603次列车15时36分开行,造成列车停车12分钟。经北京铁路局安全监察室证明,行驶中的列车撞击水泥板足以使火车发生颠覆、脱轨等车毁人亡性质严重的铁路交通事故。

          2017年6月1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连顺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以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给我们的启示:

          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

          1、给铁路企业造成直接损失的同时,间接损失更为巨大。

          盗拆铁路设施,在铁路线路上摆放路障,不仅会造成铁路企业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却更为巨大的,一方面对被破坏的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被破坏铁路设施会直接导致铁路行车中断,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

          2、潜在的后果十分严重。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在国家经济建设中担负着重要且繁重的运输任务,铁路运输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性。拆盗行为毁损的物件虽小,但作用关键,如不是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制止、恢复,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致使车毁人亡,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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